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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只对第3类账户的实际收益征税 |
第3类账户的税收仍然具有歧视性。这是最高法院的判决。今后只允许对第3类账户的实际收益征税。这意味着,对于那些实际收益低于税务局假定的虚拟收益的投资者,他们需要缴纳的税款会减少。最高法院认为,修复法案的制度在虚拟收益高于实际收益的情况下,违反了反歧视原则以及财产权保护原则。这与虚拟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大小无关。 这同样适用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第3类账户过渡法。该法尽可能接近修复法案,并取而代之,旨在作为过渡期法律,直到第3类账户引入基于实际收益的新制度。 实际收益 在确定实际收益时,整个资产,包括银行存款,都必须纳入第3类账户的计算,不扣除免税额度。这里指的是名义收益,不包括通货膨胀。其他年份的正负收益不予考虑。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,实际收益不仅包括从资产中获得的收益,如利息、股息和租金,还包括这些资产的正负价值变化。未实现的价值变化也属于实际收益。为了尽可能接近第3类账户的虚拟制度,不考虑成本,但包括属于第3类账户资产的债务利息。 补偿
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需要对第3类账户中多缴的税款进行补偿。这将导致国家需支付41亿欧元。今后只允许对第3类账户的实际收益征税。“由纳税人证明其实际收益低于虚拟收益。” 背景 2021年底,最高法院已决定,2017年的原第3类账户制度违反了《欧洲人权公约》的反歧视条款。根据该制度,储蓄和投资收益是基于虚拟收益(假定收益)征税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并未考虑第3类账户中资产的实际构成,也未考虑纳税人在这些资产上实际获得的收益。在虚拟收益高于实际收益的情况下,这种制度违反了反歧视条款。基于这一判决,第3类账户修复法案(Herstelwet)生效。修复法案仍基于虚拟收益计算,而非实际收益。该法旨在追溯调整2017年至2022年的第3类账户所得税,以符合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4日的判决。通过修复法案,立法者试图比原制度更接近实际收益。例如,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资产的构成。具体做法是将资产分为三类:银行存款、其他资产和债务。每类资产都有其对应的虚拟收益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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